备受关注的山东神豪诈骗系列案件张某等春节前经过两次开庭审理,现判决书已经下达,鉴于类比犯罪情节家属疑惑根据类案同判原则,2022年1月24日收到的判决书却是类按不同判。
根据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下达的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1)浙1002刑初775号,判决书显示涉案人张某涉嫌山东神豪诈骗一案经椒江区法院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五千元。
台州市椒江区法院判决书显示本院认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利用网络技术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予以支持。张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予以从轻处罚,系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予以从轻处罚。全额退出违法所得,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张某要求适用缓刑,据辩护人辩称:1、椒江区的被害人与张某没有直接关联,本案应由张某住所地管辖。2、张某系从犯,初犯,本身又是受害者,被骗了钱后才加入该集团成为培训人员,实施犯罪是由于不知法,不懂法,没有主管恶性。其有自首情节,已积极退赃并预交罚金,认罪悔罪态度好,应当对其减轻处罚。3、法院判决时应做到类案同判,椒江区人民法院曾对该类诈骗罪的被告人判处缓刑。综上,请求对张某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审理认为: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犯罪地包括被害人被侵害时所在地和被害人财产遭受损失地。本案系山东神豪诈骗集团系列案,涉案被害人系在本辖区内进行网络操作被骗,本院依法具有管辖权。2、类案同判是指法院正在审理的案件,应当与其所在法院和上一级法院已经审结的或其他具有指导意义的同类案件裁判尺度一致,意在统一法律适用,提升司法公信力,本院对辖区内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例行从重打击,从严适用缓刑,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被告人张某虽然具有从犯,自首的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但其参与诈骗集团时间长达7个月,主观恶性大,且本案受害人分布广,社会影响较大。综合其犯罪情节,个人获利情况,对其予以从轻处罚且不适用缓刑,方能体现类案同判的法律精神,故对辩解及辩护意见部分予以采纳部分不予采纳。
根据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台椒检刑诉(2021)20544号内容显示张某确系山东神豪诈骗集团培训人员。建议量刑为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至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五千元。
根据椒江区法院关于类案同判的相关判决书解释。辩护意见显示由于张某案件系山东神豪诈骗系列案,应享受类案同判的原则。搜索相关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关于山东神豪系列案件的判决案例显示:(2020)浙1002刑初449号、(2020)浙1002刑初28号、(2020)浙1002刑初65号、(2021)浙0681刑初18号等案例均系山东神豪诈骗案系列判例。同一案件系列案在同一法院下达类比的判决内容,由于张某开庭前认缴罚款,初犯,从犯,自首,退回非法所及涉案金额类比等情节,张某根据类案同判应享受缓刑待遇。
为尊重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关于针对本辖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从重打击的量刑,以及类案同判法律精神的司法公信力,家属疑惑同为系列案,综合考虑相关犯罪情节为何类案不同判,遂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同时呼吁更多人员关注此案的后续结果并通过对此案的学习起到警示学法预防犯罪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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